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除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需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需提供复印件;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进行科研、定型试验和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能在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办理。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办理,已购买的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也可到管辖区域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
(一)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
(二)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
(三)科研、定型试验和超标的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不超过90日。
(四)属于未销售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登记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六、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
七、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八、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中国高空车租赁网调查队获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