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手续,主要适用于两种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因为,作为驾驶证被吊销的秦先生来说,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车辆管理所已注销。所以,并不适合其中任意一种的恢复驾驶证资格的要求,他也不能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办事条件
(一)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机动车失窃登记,半年后还未发还的有额度机动车。
(二)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机动车失窃登记,并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的有额度机动车。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未解除抵押的不得办理申领机动车失窃额度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有关说明》]
(一)《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二、三、四联)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二、三、四联);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领机动车失窃额度不得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领的,可以凭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相关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申领;
(四)属于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的,还需提供保险公司赔款批单、收据、权益转让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地点: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
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中国高空车租赁网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