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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管辖区域变更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0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中国高空车租赁网编辑中心获悉: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管辖区域等改变
 中国高空车租赁网编辑中心获悉: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管辖区域等改变,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联系地址同时变更管辖区域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五)办理管辖区域变更到市属管辖的,需经车辆管理所市属窗口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管辖区域与住所地址不符的需经转进方管辖区域交警支(大)队盖章确认。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以上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登记审核窗口或者转进方管辖区域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中国高空车租赁网编辑中心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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